拿美国绿卡骗了多少?
在美国,有很多没有合法身份的人。他们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获得了美国的绿卡或者公民身份。 然而,这些人中很多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前就已经犯下了重罪。当这些犯罪分子最终回到中国的时候,已经拥有美籍的他们会受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吗? 今天我们就来看一起典型的案例。
2016年4月13日,被告张小明(已故)从美国入境中国,4月15日被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拘留审查。经查,张小明系使用伪造的中国护照和签证骗取出境,且其本人为A类通缉逃犯。
2017年8月9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小明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8年12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一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张小明骗取护照和签证的方式为:谎称去美国旅游并支付费用给中介,以需要护照和签证才能离开为由,要求被害人卢某将自己的护照和签证邮寄给他,随后将伪造的护照和签证寄回给卢某,并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向卢某支付了手续费。
综上,张小明使用欺骗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签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张小明采用欺骗方法获取出国证件后,再次使用欺骗方法获取护照和签证,并伙同他人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亦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张小明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关于本案定罪问题,张小明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是指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境的管理制度。本案中,张小明首先采取欺骗的手段获得护照和签证,然后与同伙共同规划行程、购买机票、预订酒店,最后共同入境美国,其在整个过程中发挥了组织、策划作用,其行为符合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张小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解及辩护意见,由于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不符,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