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职人员能移民吗?
以美国为例,职业类移民(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 Visa)的申请条件中,要求申请人的工作必须真实,并且能为申请人提供永久性的工作岗位,薪资水平与当地同类工作的标准一样。对于外国人通过从事宗教职业来获得绿卡的做法,美国移民局一向持反对态度。 2014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了一起涉及基督徒福音传道者的移民申请案,该申请人在中国担任牧师职务并获得了公民身份,随后到美国传教。
他向美国移民局提交非移民签证申请时,称自己的目标是“在美国的教会里服务”;但移民局认为他的陈述只是希望在美国找份工作而已,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他真的是一名牧师。移民局因此裁定他的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批准。
2013年,移民局也曾拒绝了来自中国大陆的另一名基督教新教徒(Christian Protestant)的移民申请,理由是该申请人并非“真正”的牧师。 不过,上述案例都仅涉及美国公民及移民局的审批权,不涉及法院对案件最终审判问题。
2016年7月,美国联邦地区法官罗伯特·克雷格(Robert C. Craig Jr.)表示,虽然美国宪法和法律都不允许政府因为某人的信仰而歧视其个人,但是司法程序并不代表政府就真的不能这么做——除非政府能够证明某个申请人的宗教信仰与其所申请移民资格的真实性存在必然联系。 此后,在审理另一宗移民申请案时,同一位法官还指责美国政府工作人员故意拖延案件的审理时间,因为他们不愿做出任何可能使申请人得到绿卡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