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巴马有特赦绿卡吗?
“特赦”是个中国特有名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对某些不应判处死刑或可免除刑罚的人所发布的特别赦免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决定国家是否进入紧急状态; (三)在必要时,任命军队指挥官,授予军队将领军衔; (四)制定和修改刑事法典; (五)规定战争状态; (六)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界线,任免特别行政区政府官员。 “特赦”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实施之后,特赦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该法明确将特赦权归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75年以前,政府每五年发布一次特赦令,此后改为每年发布一次。自1975年至2016年间,我国共实施过34次特赦。 在这些特赦中,1975年和1996年的两次特赦与台湾有关。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九次会议,决定特赦国民党反动派残余武装人员和伪政权人员,并一律给予公民权。1996年12月2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在台湾设立办事处的通知》。据此,国务院台办可以在台湾设立代表处。这被视为大陆对台政策的重大突破。
除以上两次外,其他特赦都与战争年代有关——1949年为接管大城市而释放前国民党政府工作人员;1959年是新中国成立十周年,对1958年后入国服刑的原国民党县团级军官及其武装人员实行特赦;1975年是建国三十五周年,对1949年以后投入革命、在改造中表现积极的原国民党军官兵和特殊岗位上的人员予以特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