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籍外国移民如何缴税?
首先,根据《税务事项办理时限的规定》明确说明“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一纳税义务的发生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开始计算缴纳税款期限”。因此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由税法中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推知。
个人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其他所得(以下称应税所得),并从取得收入的当天就要开始计算应纳税款;而公司企业单位等生产经营者的征税则主要依据其营业收入而定,从获得收入的那一刻起,就需要确定和计算应纳的税款。
当然,对于境外所得需要征收个税的问题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比如深圳明确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或受雇的个人,仅取得来自中国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且为该雇主工作不超过6个月,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从事非生产经营的企业当事人,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申报退税;而对于在境外就业的人员,国内用人单位支付其在境外工作期间的相关费用,应在支付所得的次日依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其实,无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在取得应税收入时就要确认是否发生了纳税义务,并据此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在纳税申报环节,只需要补充相关的证明材料即可完成申报。 但是对于境外所得而言,由于各个国家(地区)之间的税收安排可能不一样,为了减少偷逃税的可能性,建议在填报个税申报表时要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并提交足以支撑该项申报的相应证据材料。
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构成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无限纳税义务人,即应向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构成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有限纳税义务人,即在中国负有有限的纳税义务,仅就其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向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缴税的重要条件,是指实际上的居住,而非法定的居住,也不是指某一时期的临时居住,而是指事实上的长期、稳定的居住,是纳税人经常性生活的着落点。一般来讲,习惯性居住,一是要居住达到确定的时间,二是要居心安定,三是要有经常性。在实践中,是根据个人因习惯而每次回国定居的日期,离境日期,居住时间,家中财产和家庭状况以及当事人实际工作,所得来源等情况来综合判断,具体衡量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在客观上确定其生活是否有稳定的着落。
所谓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因公务,经营,教学,服务等原因,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满1年的实际居住时间时,对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是根据个人实际上的居住时间来掌握的,只要是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即使个人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也视为习惯性居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因出差,会议,办学。讲学,探亲,休假等任何因私原因,临时入境,出境而离开中国境内的,其在境内,境外时间连续在30日或30日以下的,视作连续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该个人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183日,但不超过1年,则为超过1年。例如:外国某个人在某一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因私入境居住30天,35天,31天和20天,其余时间为在中国履行职务时间,则其在中国实际居住满1年。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不仅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而且也包括,港,澳,台同胞,以及原来具有中国国籍,后加入外国国籍或已成为港,澳,台同胞的侨民,还包括原来具有外国国籍,或港,澳,台同胞,在中国有住所,后来又迁出中国,从而使自己成为没有中国境内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满1年的下一日起,只要仍继续在中国境内有栖身的场所,即使该个人在境内短暂滞留或临时出境,他仍然是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无限纳税义务人。只有当他在境内实际居住时间有1次或多次超过1年的情况下,再次离境并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超过30日又回到中国,从该个人再次入境的次日起重新计算其在境内居住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