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被拒签怎么申诉?
1、关于申诉,在英美日法等大国移民中比较常见; 2、所谓“申诉”,是申请人对移民局的裁决不满而提出的重新调查申请,通常以信件形式提出; 3、由于移民局具有终审权,所以其决定是不可诉的(不可上诉),那么所谓的“申诉”自然也不是诉讼意义上的“申诉”了——因为不能上诉嘛!
4、如果申请人对于移民局的裁决不满意的话,可以提起“复议程序”——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行。
例如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中的“I-829”豁免申请,就是由移民律师代表客户向移民局提起的“复议申请”;
还有美国L1签证和EB1C移民的“I-292A 撤销决议申请”也都是类似的“申诉程序”。 5、不过这些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申诉程序”,只是“复议申请”“撤销原裁定申请”而已啦~
6、英国移民签证同样也有类似“复议程序”的规定,只不过不是通过移民局的内部流程来进行的,而是委托给一个独立机构——公民与移民服务委员会(OISC)来进行审理。 但无论是哪个国家的哪类移民签证,通常都只会将“申诉程序”授予法院或法庭,而且只限于一些特殊的情况。因此一般情况下的拒签是不涉及“抗辩”或“司法审查”的。 所以题主还是不用费那个心了……除非您觉得钱多了没地方花……
7、至于为什么绝大多数国家都不设“申诉程序”,那是因为移民签证的审批属于一种“裁量权”行为。既然是裁量性决定,那就意味着最终的决定是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的。因此,除了极少数有明文规定可受理的例外情形之外,一般情况下都不会再另设什么复议机制的了。 毕竟,如果连这么小的权利都要给予申请人,那移民部门还怎么做决定呢?那不是乱套了吗?
8、当然,凡事都有例外嘛~像澳大利亚这种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就会把整个移民签证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审理。第一阶段为“初步审查阶段”,第二阶段为“听证阶段”,第三阶段则是“复审阶段”。其中的第三阶段的“复审阶段”其实就是我们所说的“申诉程序”或者叫“异议程序”了。